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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鑑於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補助或交易,雖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之例外規定,惟若未依同法第2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主動落實揭露身分義務。按本法第18條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身分揭露義務設有罰鍰,爰加強本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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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2-05-04 下午 03: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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