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
公布日期:2024-02-16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有關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辦理程序1案。

一、旨揭情形,按內政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規定,係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復按該署113年1月26日移署移字第1130013348號函略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下稱在臺有戶籍國民),得向該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是類無戶籍國民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規定,由該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因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在本次移民法修正範疇,爰前開類型之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維持依內政部105年5月24日上揭函程序辦理。

二、有關前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者,因112年6月28日修正,113年1月1日施行之移民法第10條規定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業明定所述情形人員在臺定居之申請及定居證核發程序,自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該部105年5月24日上揭函相異之處,溯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16 上午 08:43:32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