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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雲林縣民政處戶政志願服務獎勵計畫」,並自即日起發布施行
公布日期:2023-12-04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雲林縣民政處戶政志願服務獎勵計畫

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推動戶政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第二條 本計畫獎勵之志工為加入本縣戶政志願服務隊之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每年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第三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檢同相關文件,於次年 1 月 31日前完成審查並造冊送本處彙辦。
第四條 本計畫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 每年服務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未滿 80 小時者,頒發感謝狀 1 幀及獎品 1 份。
二、 每年服務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未滿 150 小時者,頒發本縣戶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獎獎狀 1 幀及獎品 1 份。
三、 每年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未滿 300 小時者,頒發本縣戶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獎獎狀 1 幀及獎品 1 份。
四、 每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頒發本縣戶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獎獎狀 1 幀、獎牌 1 面及獎品 1 份。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於次年度辦理本縣慶祝全國戶政日活動時獎勵表揚。
第一項第四款之獎牌得以相類之獎座、獎盃代之。
第五條 本計畫獎牌之頒授原則,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六條 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04 上午 1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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