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同性婚姻關係共同收養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
公布日期:2023-11-17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第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以及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依上開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父母」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所成立之關係準用之。是以,前開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之子女,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所定要件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17 上午 09:23:27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