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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未成年人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一案
公布日期:2019-10-16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有關未成年人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一案,如嗣經其生父認領,

且其生父無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情形,原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監護關係自然終止。

按法務部108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0803514440號函略以,

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之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如嗣經其生父認領,且其生父無不能行使、

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情形,原法定監護人職務自己失其存在之依據,而無設置之必要,監護關係自然終止,

不生法定代理人與法定監護人就該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之問題。

次按民法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同法第1066條規定,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且係單獨行為,

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為期認領之真實,民法第1066條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

然此一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僅得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則無此權利。

是以,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法代替非婚生子女或取代生母為民法民法第1066條所定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
最後異動時間:2019-10-16 上午 08: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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