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函釋政策】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1案
公布日期:2024-01-18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按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
國籍證明。……」依上揭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110年12月8日函,剛果人民若取得他國國籍,則原剛果國籍自動喪失,且該國並無類此喪失國籍證明
文件。是以,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