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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國籍法令函釋政策】戶政事務所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核發「內政部許可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
公布日期:2023-12-18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明訂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是以,戶政事務所係依上揭戶
籍法第65條等規定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二、次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指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以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證明文件。是以,歸化國籍一覽表並非國籍法施行細則所明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三、綜上,歸化國籍一覽表並非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且無核發之依據,其性質應屬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之內部參考資料,與戶籍資料之性質不同,爰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辦理核發事宜。當事人如須證明已歸化而具有我國國籍,依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其於歸化後所取得之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書,或設籍後之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均可證明具有我國國籍。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18 上午 08: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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