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函釋政策】蒙古國國人申請喪失該國國籍無年齡限制
公布日期:2023-12-18: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國籍法第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貴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二、旨案經駐蒙古代表處112年12月8日上揭函復略以,蒙古國公民申請喪失國籍者,應持擬歸化國核發之同意歸化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其居住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初審,通過後轉該國移民總署複審,陳報蒙古國總統核定,並未限制申辦年齡,倘申請人年齡尚未滿16歲須另提交經公證之父母書面同意書影本。是以,有關原蒙古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應依上揭國籍法第9條規定,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三、檢附「蒙古國國人喪失國籍發規依據、行政程序及所需作業時間一覽表」。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18 上午 08: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