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函釋政策】有關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居留事由改列「其他」,嗣改列「應聘」,前以「其他」居留期間是否計入合法居留期間
公布日期:2023-11-16: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二、在臺灣地區就學。三、經有關機關請求本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
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7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二、次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之1規定,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得向本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上開辦法第22條之1所稱「延期」,係指於未變更原居留事由前提下延長居留期間。有關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者,屬原就學
居留事由之延長,而非其後變更為其他居留事由(例如應聘)之溯及,該居留事由係屬「就學」居留事由之延長,依上揭細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得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是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歸化時,如遇有「其他」事由列於「就學」事由之後,應確認「其他」事由是否係依上開辦法22條之1許可,以正確計算其合法居留期間。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16 下午 0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