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父或母單方持憑法院調解筆錄得否辦理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疑義
公布日期:2023-11-16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及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復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遷徙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如為未成年人,因其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共同為之,倘父或母單獨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二、依案附法院調解筆錄載有「(父母)兩造同意於112年10月13日前將未成年子女之戶籍遷至雲林縣北港鎮慶華街16巷18號5樓」,尚可視為業經達成合意未成年子女遷至該處。又同意書之格式尚不拘泥以何種書面形式作成,爰旨案如係父或母單方於「約定期限」持憑該文件辦理,似無不可。又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仍應依當事人居住事實認定,倘有疑義,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查證(如以電話向未到場一方求證)後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16 下午 02:01:51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