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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港、澳地區人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在國外同性結婚之生效日期1案
公布日期:2023-07-31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於108年5月22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月24日施行。依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略
以,我國國民如欲與他國國民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嗣經內政部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略以,國人與未承認
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因上開涉民法第46條所指定適用之該當事人本國法係不承認同性婚姻之規定,此時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以消弭不平等待遇,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可在我國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之同性結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有關內政部112年1月19日前揭函僅屬釐明涉民法第8條規定適用疑義。爰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港、澳地區人民,在施行法施行後,至該部112年1月19日前揭函前之期間,於國外辦理同性結婚,如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符合施行法,而其婚姻之方式依舉行地法者,婚姻即有效成立,其結婚生效日期以結婚證明文件所載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3-07-31 下午 01: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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