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
公布日期:2022-09-19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邇來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因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戶所依定居證記載出生地資料登載於
戶籍資料。嗣後申請我國護照,經外交部要求其戶籍資料出生地應詳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引致民眾須再至戶所申請出
生地更正登記之困擾。
二、按戶籍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
(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內政部88年2月2日台內戶字第8802347號函及95年10年1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783號函略以,
戶所辦理出生地登記,如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者,應詳載當事人出生地所屬省(市)及縣(市)。又該部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
1020218568號函略以,有關出生地空白者,得以出生證明文件或口頭申請登記。
三、參酌上揭函意旨,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
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
及縣(市)名稱。另民眾臨櫃辦理戶政業務時,如發現其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請妥予說明促其申報
所屬省(市)及縣(市),俾完善戶籍登記及正確戶籍資料。
四、復按內政部107年9月4日台內戶字第1070440356號函略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置無戶籍人士資料庫,戶所登打國籍歸化申請書,出生
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當事人之原屬國,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非其原屬國,可逕向申請人確認出生地後登載正確之出生地。又該部自
107年10月1日起實施移民及戶政機關跨單位合作機制,外國籍高級專業人士至戶所申請歸化國籍時,可同時申請臺灣居留(定居)案
件,爰依「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之需求及規範,建置「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96 移民署服務/中
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作業功能,其中出生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國籍變更時所申請之出生地資料,如系統帶入之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戶所可向申請人確認後,於該欄位登載所屬省(市)及縣(市)。為避免定居證出生地漏未記載大陸地區所屬省
(市)及縣(市),造成當事人困擾,請貴所於受理是類歸化國籍申請案時,請確實依前揭戶籍法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2-09-19 下午 04:52:18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