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函釋政策】有關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公布日期:2022-09-19: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1、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略以,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7條
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
2、茲考量經社會福利機關(構)監護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法申請
歸化,其身分不穩定,恐影響其身心發展。且我國人口面臨少子化問題,基於渠等權益及我國國家利益,爰放寬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
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最後異動時間:2022-09-19 下午 02: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