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學校宿舍,其遷徙登記疑義1案
公布日期:2022-06-08: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有關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學校宿舍之遷徙登記事宜,依現行戶籍法及本部相關函釋業已明文規範,說明如下: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國內就學,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同法第26條第6款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次按本部90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略以,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二、依上揭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國內就學之學生,例外得不為遷出登記,是以,學生因國內就學未居住原戶籍地,得由其個人選擇是否辦理遷徙登記。倘學生入住學校宿舍欲申辦遷入登記,應依上揭戶籍法及本部90年9月11日令規定,由當事人或戶長(遷入地及遷出地)申請,檢附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遷入地及遷出地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應檢附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學校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當事人為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辦,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辦,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審認個案事實後受理其遷徙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2-06-08 下午 02: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