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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隨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申請保留戶籍作業1案
公布日期:2021-05-20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旨揭船員(含搭機出境赴我國籍遠洋漁船工作)保留戶籍之作業方式,

經於110年4月29日開會決議,比照因公派駐外館處人員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函請遠洋漁船公司(或漁業人)調查其船員有無戶籍不願辦理遷出登記者,

並繕具名冊(含當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海作業之起迄日、所屬遠洋漁船公司【或漁業人】

及船名等資料)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註記,做為免予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之依據。

另若船員已非具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身分,請農委會函知內政部移民署配合更新名冊資料。

(二)倘該船員於出境2年內均未提出保留戶籍,且其戶籍業經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遷出登記者,嗣後自不得以其係隨

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補提具結書申請撤銷該逕為遷出登記。

二、內政部89年1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0219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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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5-20 上午 1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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