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一案
公布日期:2021-05-11: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3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二、次按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
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其立法理由略以,增列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法定原因而改姓者,可由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同時申請改姓,
毋庸由改姓當事人再親自申請,以資便民。
三、承上,依前揭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爰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
最後異動時間:2021-05-11 上午 11: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