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當事人因終止收養回復本姓,從其姓氏子女隨同改姓後,得否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於改姓後申請改名
公布日期:2021-04-12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按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名。
其立法理由略以,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影響身分關係至鉅,
基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實際上有改名之需要,爰予增列規定。爰被收養者經終止收養,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名;
至該被收養者之子女並無終止收養之情事,爰無上開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