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公布日期:2021-03-03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

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業已刪除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受理之規定,相關戶籍登記程序回歸戶籍法規範,基於簡政便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

變更或回復之登記」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本次修正亦取消戶政事務所於完成戶籍登記後通報當事人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規定。

(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

並為更正之登記。」因本條未修正,是以,有關內政部105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0401100號函,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辧理之更正登記,仍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其餘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21-03-03 上午 08:40:38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