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地方政府例假日辦理集團結婚,戶政事務所於當日受理結婚登記,民眾得否指定結婚登記日1案
公布日期:2020-12-03: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內政部101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292155號函、102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20245553號函
及102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20248316號函略以,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
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仍請民眾依規定於結婚登記前3個辦公日內,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即須結婚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例假日仍上班,
且雙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主機點均為開機狀態,始得依前開規定第4點規定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二、惟自102年11月11日起,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已不受戶籍地辦理之限制,且戶役政機房集中至本部內政資料中心後,上開內政部101年9月11日、102年6月28日
及102年7月12日函所提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之情形,實務上已不存在。
爰現行結婚雙方當事人得否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不再因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而受影響,
應以辦理「當日」是否為該受理戶政事務所之上班日而定,倘當日係受理戶政事務所之上班日,自得依規定核處當事人之
結婚登記及指定結婚登記日。
三、另有關花蓮縣政府建議指定結婚登記日得延長至結婚登記後5個辦公日內1節,查結婚登記原係當日辦理當日生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參照),惟因迭有民眾反映,舉行結婚儀式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十分辛苦,
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同時兼顧民法第982條規定,審慎考量下,開放民眾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之便民措施,惟結婚生效日仍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
(即結婚生效日為當事人指定之結婚登記日,非結婚申請日)。現行制度已提供舉辦結婚儀式之當事人,有充裕時間可辦理結婚登記,
如再予放寬,將拉長結婚申請日與生效日之差距,影響當事人對外婚姻效力疑義,且恐滋生相關權利義務之糾結,
爰有關指定結婚登記日,仍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辦理為宜。
最後異動時間:2020-12-03 上午 08: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