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同性結婚家庭戶籍資料之解讀及使用
公布日期:2020-11-27: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為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使相同性別2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
爰行政院推動立法事宜,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施行,
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同法第20條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次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二、內政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說明戶籍登記因應措施略以,同性結婚者得為繼親收養,
其收養事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辦理。同性結婚之雙方互稱「配偶」,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
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是以,同性結婚者,例如甲乙2位女性依施行法第20條規定
於結婚登記後,甲女得收養乙女之親生子女,該子女之雙親欄記載「母,養母」,渠等之收養關係準用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
乙女與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甲女之收養而影響,倘該子女未成年,其權利義務行使由甲乙共同行使負擔。
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7 上午 09: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