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公布日期:2020-11-06: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
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次按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改姓之規定。另按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名。
二、查內政部100年3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公告新增撤銷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倘被認領人於被認領後,依前揭民法或姓名條例申請改姓或改名,嗣因故撤銷認領者,於撤銷認領登記後,
其因認領而改姓或改名之法律基礎不存在,原改姓或改名登記亦應予隨同撤銷,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來往奔波,
爰依前揭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0-11-06 下午 0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