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公布日期:2020-09-26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次按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二、內政部87年9月9日台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釋,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案件,僅提憑配偶之身分證及印章者,戶政事務所可視同授權辦理,免再請其另提他方同意書1節,

與前揭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相異,爰內政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將87年9月9日前揭函相異之處,

停止適用。又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由父母共同為之,

係適用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是以,內政部87年9月9日台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全函停止適用。

三、另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法規解釋函令」將移除內政部87年9月9日前揭函;至內政部「戶政法規及函釋彙

編」於再版時配合刪除,併予敘明。
最後異動時間:2020-09-26 上午 08:58:01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