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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相關便民政策】有關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公布日期:2020-07-28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內政部103年7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84561號函略以,外籍人士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辦理初設戶籍登

記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

文件及中文譯本,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登載結婚記事。

二、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考量初

設戶籍前已結婚之外籍人士,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所為之補填登記,與一般更正登

記案有別,應提憑之文件及審查程序,與結婚登記並無二致,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職權調查事實證

據等程序尚無窒礙,且戶政資訊系統無須進行版本更新即可於異地完成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之補填,為簡政便民,

爰旨揭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由內政部予以公告。
最後異動時間:2020-07-28 上午 08: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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