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解釋及適用
公布日期:2020-06-17: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1項)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第2項)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項)」。
二、按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所稱「非婚生子女」,係指「未於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而言,因此,
原住民女子未於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無論有無經生父認領,均得適用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
但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者,則依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意旨,不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認領前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身分應依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喪失。本會109年6月8日原民綜字第1090032573號函
內有關上開條文所謂「非婚生子女」之解釋,應依上開說明補充。
三、末按當事人若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者、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或非原住民女子
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為符合本法所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擬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得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程序,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復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依本法
第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或第6條第3項規定,認定上開當事人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後異動時間:2020-06-17 下午 01: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