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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非婚生子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並已在認領書約定子女之從姓,須否於出生證明書再次約定子女從姓1案
公布日期:2020-04-15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按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應與生母約定所生子女之從姓,

復依內政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及103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691號函,

其書面約定以簡政便民為考量,未拘泥於特定之書面形式,生父母既已在認領書約定子女之從姓,

已符民法規定,爰無須請渠等於出生證明書再為約定。
最後異動時間:2020-04-15 上午 10: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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