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國家結婚時,於駐外館處核發結婚驗證文件加註「面談通過」或「免予面談」1案,該新制僅適用108年8月1日以後受理登記面談者
公布日期:2019-11-21: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國家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疑義1節,依外交部108年11月12日函復略以
,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驗證及來臺簽證者,
應檢附包括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證書等應備文件,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始接受登記安排面談。
爰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結婚,倘未備上稱應備文件者,我駐外館處將不予受理。是以,
倘戶政事務所接獲是類非結婚依親面談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復相關情形後,
本於職權審認核處。
最後異動時間:2019-11-21 上午 10: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