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函轉內政部復花蓮縣政府關於花蓮縣居民朱○麗女士申請改名與其妹同名應否撤銷一案
公布日期:2019-09-19: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姓名權為憲法保障之人格權,姓名使用涉及人民重大權利,應以法律定之。
經查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與他人遇有同姓名情事得申請改名,但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
爰有關內政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戶字第911962號函、83年4月18日台內戶字第8302208號函、
91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10008866號函、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及
96年10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156367號函等,將原本得改名之理由,基於家庭成員同姓名可能混淆身分識別,
而「限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不得使用相同姓名,以此為由限制當事人改名等相關函釋,係為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予停止適用。
二、另現行民眾使用之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申請書表格中「具切結人○○○申請○○○改名為○○○,當事人欲改之姓名
並未有與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之情形,特此具結,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事後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同意撤銷改名登記。」類此切結文字,請予以刪除。
三、旨案朱女士依姓名條例第1項第6款規定,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與其胞妹同姓名,雖已切結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
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同意撤銷改名登記,惟姓名條例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
如當事人之改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則無由予以撤銷。
最後異動時間:2019-09-19 上午 09: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