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原住民族委員會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之適用情形。
公布日期:2019-05-29: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
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規
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
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
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
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
者。」
二、依上開條文意旨,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係以本法「其他」條文
規定為認定原則,以本法第2條為補充規定。即:申請案件之當
事人,倘依本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已得認定其得否具原
住民身分者,自無本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是以,當事人之父母
倘已依本法第2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自得依本法第
4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29 上午 09: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