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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臺灣原住民族原登記漢人姓名,曾經回復中文傳統姓名後,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因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得否申請以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再次回復傳統姓名
公布日期:2024-11-28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按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原住民姓名登記及使用之安定性,爰為次數限制。
次按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嗣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爰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及回復傳統姓名,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是以原取用漢人姓名之臺灣原住民族得依上開規定,以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得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二、本部113年10月4日前揭函送本部113年9月6日「113年戶籍人口統計作業研習會第1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之提案1,詢及旨揭疑義,釋明如下:
(一)按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臺灣原住民族無從以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回復傳統姓名。次按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1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
(二)考量旨案當事人之姓名權應予保障,爰得申請以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之方式,再次回復傳統姓名,並以1次為限,惟不得回復為中文傳統姓名。倘經當事人申請以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回復傳統姓名,因其前已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1次,另應併予告知,為維姓名使用安定性,即無從再次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最後異動時間:2024-11-28 上午 08: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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