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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改名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一、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購)、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改名證明文件、規費新臺幣 50 元及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查詢。

※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上傳數位相片。
最後異動時間:2019-08-31 下午 04: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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