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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陳先生欲申請其已過世之父親生前委託他人代辦印鑑證明之申請書影本,是否得以申請?
建議辦理方式: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7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30202127號函略以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規定:「辦理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當事人、受委任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他人閱覽。」(現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
〈二〉法務部102年11月1日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是以,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有關陳先生之父親已死亡,其印鑑證明申請書資料,因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審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申請要件,如非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料,得予提供。惟該申請書之內容如有受委任人個人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並施以防止揭露之處置。
二、綜上,有關陳先生之父親已死亡,其印鑑證明申請書之內容如有受委任人個人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並施以防止揭露之處置。
最後異動時間:2019-08-31 下午 05: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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