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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取得國籍之外籍配偶與國人配偶欲收養已成年外國人為養女,嗣後欲歸化我國國籍。
一、個案敘述:
取得國籍之外籍配偶阮○○與國人配偶欲收養已成年越南籍外國人為養女,嗣後欲歸化我國國籍。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一) 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二)阮○○需先瞭解越南國家之出養規定並取得出養文件(應經台灣駐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備妥經驗證後的出養文件及該名外國人在台相關文件,由收養人雙方至法院共同提出申請。

三、處理方式:
收養人雙方持法院認可收養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其養女嗣後再依國籍法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歸化國籍。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19 下午 0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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