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欲在大陸地區設立戶籍,放棄臺灣人民身分,要如何辦理?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臺灣地區人民(並非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來臺定居設籍者)須先在大陸地區設籍後,再檢具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經大陸地區機關收繳,請附收條或證明文件),並填寫書面說明且簽名後,一併送交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移民署將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之規定,通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辦理廢止戶籍事宜。
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初設戶籍),可先在大陸設籍後再申請喪失臺灣戶籍,或先向移民署申請喪失臺灣戶籍。
- 先在大陸地區設立戶籍:喪失臺灣戶籍程序同前(檢具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經大陸地區機關收繳,請附收條或證明文件),並填寫書面說明且簽名後,一併送交移民署各服務站),移民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通報戶政事務及相關機關辦理廢止戶籍事宜。
- 先在臺辦理喪失臺灣戶籍:持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並填寫書面說明(自願放棄臺灣戶籍)且簽名後,一併送交移民署各服務站。於註銷臺灣地區戶籍後,持廢止臺灣地區人民定居許可處分書後,向移民署辦理回復長期居留或單次出境證,持向海基會請求協助返回大陸地區之文件,並檢具註銷臺灣地區戶籍之戶籍謄本,申辦大陸地區設籍身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5: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