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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子女出生受胎期間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一、個案敘述:
○○○小姐106年10月與日本國人離婚,子女出生受胎期間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與後夫已於107年4月結婚,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二、法令依據:戶籍法第6條、民法1063條

三、處理方式:
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 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本案由○○○小姐提憑醫療院所出具之後夫與子女DNA親子鑑定報告辦理出生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9-08-31 下午 0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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