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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越南籍黃女士與我國人於民國103年結婚迄今未育有子女,於108年1月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婚姻真實性疑義案。
一、個案敘述:
本轄外籍配偶黃女士於108年1月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查黃女士與國人於103年結婚迄今未育有子女,為防患婚姻虛偽情事衍生,應函請
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實地訪查其婚姻真實性之結果後,再行辦理其歸化案。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國籍,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另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其以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提出申請,係以婚姻真實為前提。

三、處理方式:
本案黃女士於108年1月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為防患婚姻虛偽情事衍生,業經本所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實地訪查
其婚姻真實性,俟該專勤隊答覆後再續行辦理黃女士之歸化案。
最後異動時間:2019-01-22 上午 1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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