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與國人配偶無子 女且合法居留已滿 5 年,於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與國人之婚姻關 係仍存續,是否須提具財力證明及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符合歸化要件申請歸化時,不須檢具財力證明及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故申請人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載明為「依親(夫或妻)」者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
其所須檢具文件為:
1、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或由戶政事務所代查相關證明)。
3、具備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4、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5、證書費新臺幣 1,2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證書費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3 日由原本新臺幣 1,000 元調整為新臺幣 1,200 元)
其所須檢具文件為:
1、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或由戶政事務所代查相關證明)。
3、具備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
4、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5、證書費新臺幣 1,2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證書費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3 日由原本新臺幣 1,000 元調整為新臺幣 1,200 元)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30 下午 02: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