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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外籍配偶在國內離婚才半個月,欲再結婚是否須提具經駐外機構(單位)驗證之單身證明辦理?
處理情形:

一、
依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示意旨,查10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及第26條相關條文,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復與同一臺灣配偶結婚,得不廢止其居留許可之期間,由10日放寬為30日。同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單身)證明。

二、
本案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確實30日內未曾離臺並經查結婚屬實且無其他婚姻關係者,得依具體個案審核符合上揭要件後,比照大陸配偶無庸提具該外籍配偶之婚姻狀況(單身)證明。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30 下午 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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