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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申辦須知
  • *受理對象

    1.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之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但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 ,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 
    2. 未滿14歲在臺設有戶籍之國民,應由其在臺設有戶籍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申請護照或辦理人別確認。 
    3. 年滿14歲且未滿18歲(配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之施行,自即日起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時,放寬至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已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倘單獨辦理人別確認,渠等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繳驗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且法定代理人須於申請書上親簽表示同意。

    *應附證件

    1.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照片2張,一張實貼於申請書左上角,另一張浮貼, 照片規格:須是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五官清晰、露耳、脫帽、光面半身彩色相片,相片尺寸為無邊框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不得配戴有色及粗框眼鏡、嘴巴合閉不露齒。除了以上文字規定之外,領事局另印製彩色印刷之詳細說明及範例供各界遵循,歡迎索取。 
    3. 年滿14歲者,及未滿14歲但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護照申請書正面。 
    4. 14歲以下未曾請領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並檢附陪同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 

    *注意事項

    1.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辦理護照向領務局或上述三辦遞件申請(如有相關疑問,請逕向領事局洽詢)。
    2. 『人別確認』程序之有效期限: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在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遞件申請,逾期須重辦『人別確認』程序。
    3. 如係急件建議請當事人逕向領事局或三地辦事處申請比較快速。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5: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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