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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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本人、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 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 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戶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 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 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照片一張。(未領證者免附)。
-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另應附繳委託書 、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4: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