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登記
-
申請人資格
- 輔助人。
- 受輔助宣告人。
- 受委託人。/li>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 輔助人及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 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輔助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委託他人申辦請另備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委託書如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 輔助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撤銷輔助登記、廢止輔助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申請期限:判決(裁定)後30日內。
本申請須知係針對一般情況所為之說明,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由專人答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4: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