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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徙登記應與申請人之居住事實相符,人在籍在,人不在則籍不在,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 辦理初設或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民眾應依法參加健保。「提醒您!設籍後應依法參加全民健保,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有疑問,請洽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撥 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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