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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出生登記;尋找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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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戶政宣導 > 【戶政相關便民政策】為因應全國已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對於申辦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至解除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不予裁罰
除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不予裁罰。 一、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最後異動時間:2021/5/25 下午 0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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