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全文檢索

搜尋:出生登記;尋找到: 11
排列方式依時間排序 | 依標題名稱排序
便民服務 > 案例分享 > 出生 > 子女出生受胎期間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 ○○○小姐106年10月與日本國人離婚,子女出生受胎期間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與後夫已於107年4月結婚,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二、法令依據:戶籍法第6條、民法1063條 三、處理方式: 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9 上午 11:56:00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