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發出生、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
公布日期:2022-04-29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上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略以,倘國內要證單位對旨揭文 書有疑義時,除可請當事人先送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 證外,亦可直接掃描該文書所載之QR Code或於新加坡ICA 網站查驗。

二、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 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8款規 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細則第14條2項、第3 項規定略以,申請人依規定提出之死亡、死亡宣告證明文 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 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 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依上揭規定,國人在國外死亡,應由申請人提出經我駐外 館處驗證當地政府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 事務所辧理死亡登記。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 登記,申請人仍須提出旨揭死亡證明文件經我駐新加坡台 北代表處驗證,以避免受理錯誤,影響民眾權益;另受理 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有查驗旨揭文書之需,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2-04-29 下午 04:16:35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