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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國人與尼泊爾籍同性伴侶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結婚面談及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2024-11-25
: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外交部訂定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及「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規定,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欲於臺灣辦理結婚登記,須先在外籍配偶原屬國完成結婚程序後,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俟面談通過,駐外館處即驗證結婚文件供當事人持憑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

二、次按內政部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國人得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之結婚面談作業涉屬外交部職權事項,外交部前以112年3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216號函各駐外館處並副知內政部,案經內政部
112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077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交部已於112年3月17日修訂作業要點第3點,增列但書「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結婚證書者,得免附。」之規定,以為駐外館處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國人依親面談免予審查結婚證書之依據,如經駐外館處受理結婚面談無虞後,由駐外館處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併附外籍結婚對象原屬國之婚姻狀況證明(即單身證明,惟該婚姻狀況證明不予驗證)且為騎縫,以取代海外結婚證書,由申請人持憑通知函正本等文件,向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三、復按駐印度代表處113年10月15日印度字第11313006130號函,有關尼泊爾(下稱尼國)同性婚姻,尼國最高法院於112年6月裁決要求尼國政府設置「性向認同少數」及「非傳統伴侶」臨時專屬登記制度,尼國內政部嗣於112年11月同意辦理相關臨時登記,並已有完成登記案例。查尼國係
屬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依駐印度代表處上揭之說明,尼國似已承認同性婚姻,爰現行國人欲與尼國同性伴侶在臺辦理同性結婚,是否依上開說明二之程序辦理?抑或適用外交部112年3月24日上揭函?案經外交部113年11月14日上揭函復如下:
(一)尼國政府雖自112年6月依最高法院裁決要求設置「性向認同少數」及「非傳統伴侶」臨時專屬登記制度,惟未對同性配偶享有之法律地位及權益完成立法或提供任何官方說明,以致同性配偶之繼承財產、稅務減免優惠、2代為醫療決定及收養子女等相關權益仍處於不明朗之狀態,爰尼國同性婚姻法律地位未臻明確。此與目前歐美及我國等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透過立法保障同性配偶之權益有極大差異。
(二)考量尼國在缺乏法律依據下承認同性婚姻實屬特殊,又其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承認同性婚姻之態度似不一致;當事人所持「臨時婚姻登記證明」
(MarriageRegistration Provisional Certificate)之效力及日後是否可能遭尼國政府撤銷等諸多不確定因素,爰目前外交部辦理國人與同性尼泊爾籍人士結婚依親面談,仍應依據外交部112年3月24日上揭函辦理,面談通過後,由申請人持憑「面談結果通知函」正本併尼國結婚對象之婚姻狀況證明(單身證明或臨時婚姻登記證明)等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婚姻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4-11-25 上午 09: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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