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2位南非國人欲在臺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公布日期:2021-07-01: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
一、按戶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次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2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同法第16條規定:「第2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二、另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6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
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
律。」同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
法者,亦為有效。」同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
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三、旨案經駐南非代表處110年3月1日南非字第11030100760號函查復略以,南非民事結合法規定,
同性配偶離婚亦適用異性婚姻離婚法,其離婚要件須向法院申請辦理。
另按司法院秘書長110年5月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08052號函研復略以,涉民法第50條係規範涉外
「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之要件與效力,應適用何國之法律為準據法。若協議離婚時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
夫妻2人有共同之本國法,即應優先適用該共同本國法,若無,始得次而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
又按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1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
持續1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亦即我國法院就上開規定之情形,原則有國際審判管轄權。
四、綜上,有關2位外籍者在臺辦理離婚或終止結婚登記,補充規範如下:
(一)有關渠等婚姻之成立及效力,依涉民法第6條及第46條規定審認之,如經審認婚姻成立,因當事人為外國人未在
國內設籍,並無戶籍資料完整性之需求,尚無須於離婚或終止結婚登記前,先辦理結婚登記。旨揭當事人皆為
南非國人,南非國自95年12月1日起規定同性配偶結婚適用民事結合法,是以,渠等於106年8月16日於南非結婚
登記,依涉民法第46條規定業已合法生效並成立配偶關係,戶所可依渠等檢具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認定渠等配偶
關係。
(二)有關渠等之離婚或終止結婚,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應依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
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當事人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以旨案2位南非人為例,雙方適用共同本
國法為南非國之法律,尚不得適用共同住所地法或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爰依南非國之法律規定,當事人離
婚須向法院申請辦理,尚不得依我國民法有關協議離婚之規定辦理。
(三)又有關外籍者在我國提起訴訟,因涉及我國及外國有關國際審判管轄權之積極衝突,應由我國受訴法院於具體
個案中判斷認定。爰依司法院秘書長110年5月5日前揭函意旨,本案需向法院提起終止結婚(或離婚)訴訟,並
持憑確定判決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1-07-01 下午 03: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