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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在臺居留事由為就學,其居留期間得否列入歸化國籍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個案敘述:
本轄水林鄉越南籍配偶裴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載明居留期間有一段之居留事由為「就學」,其居留事由為就學之
期間是否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要件之一,須具備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
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另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
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2.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依上揭規定,女士就學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三、處理方式:
本案排除裴女士就學之居留期間,以其依親事由之居留期間計算申請歸化。
最後異動時間:2019-04-15 下午 04: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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