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國人如何為收養之未婚未成年外籍養子女辦理歸化國籍?
一、個案敘述:
本轄水林鄉居民黃先生及丁女士於105年8月共同收養越南籍未婚未成年之丁小姐為養女,應備妥那些證件辦理其歸化案?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
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三、處理方式:
本案請黃先生及丁女士填寫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同意書,並攜帶法院之收養裁定書、確定證明書、丁小姐之居留證、兩吋身分證規格照片、
歸化國籍證書規費1200元之郵政匯票至本所水林辦公室辦理歸化國籍。
最後異動時間:2019-04-15 下午 04:27:32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