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外籍配偶與國人配偶無子女,且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所提財力證明之規定。
一、個案敘述:
外籍配偶宋女士於其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與國人配偶無子女,於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未再婚,所提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配偶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中華民國國配偶,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宋女士其國人配偶死亡時,兩人之婚姻關係已長達28年,故於居住村村長開立未再婚狀況證明後,已符合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歸化條件,故所提財力證明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檢具由內政部認定之。

三、處理方式:
本案宋女士合法居留已符合申請歸化要件,檢附村長開立之未再婚狀況證明及工作收入聲明書,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由其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收件申請歸化。
最後異動時間:2019-03-04 上午 10:08:07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