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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離婚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兩願離婚:
      • 雙方當事人。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2. 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及規費各50元(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1.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申請期限

    1.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2. 判決離婚:30日內。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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